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建罚字[2023]第0006号
被处罚人: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男、汉族、身份证号:341182********0417、联系方式:189****1860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01栋1号商业综合楼A单元商务办公3201室。
经查实:2023年3月29日收到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虚假承诺中标需依法查处的通知。我单位接到审计移交线索立案调查取证,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1月7日投标的博乐市第一初级中学(武汉市一初博乐分校)建设项目投标文件中承诺,近三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审计检查,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因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虚假承诺中标的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有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乌鲁木齐市建设局关于新疆盛大众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新疆华西瑞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2022〕36号、乌鲁木齐市建设局关于协助调查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情况的复函、关于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博乐市第一初级中学(武汉市一初博乐分校)建设项目--标段虚假承诺中标的相关材料证明、武汉市审计局关于武汉市对口支援新疆2021年度发展资金和项目审计中发现问题整改意见的函〔2022〕56号等证据为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博乐市第一初级中学(武汉市一初博乐分校)建设项目(中标工程价格23797662.33元)的千分之六罚款,建议对建设单位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拾肆万贰仟柒佰捌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投标的博乐市第一初级中学(武汉市一初博乐分校)建设项目投标负责人高万里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罚款柒仟壹佰叁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银联卡到博乐市光明路17号(原市疾控中心院内一楼)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业务科刷卡缴费至(博乐农村商业银行,缴费账号8354010001201100048079)。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或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0日
审核人:宋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