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博乐市同和口腔医院
法定代表人:梁金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52701********8M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顾里木图街道友谊路兴乐广场南门B段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你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博乐市同和口腔医院配备有CBCT室,CBCT室设置有全景口腔和头颅X射线成像系统(型号:PaX-400C),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下,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医院存在前述行为;
2.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你医院实施了前述行为;
3.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医院违法主体认定正确;
4.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用于证明你医院办理了部分环保手续;
5.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请示》、《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用于证明你医院已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积极整改;
6.2024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博乐市同和口腔医院数字化摄影收费明细单》,用于证明你医院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所得。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环博罚告〔2025〕2号)告知你医院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医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的“自由裁量”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违法经营时间:1年以上,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种类:Ⅳ类放射源或III类射线装置)和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罚款,裁量金额:50400元整。
根据你医院积极整改和当地实际收入以及医院经营状况,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在裁量金额的基础上下浮30%执行。
我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188元(大写:壹万肆仟壹佰捌拾捌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35280元(大写:叄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共计人民币49468元(大写:肆万玖仟肆佰陆拾捌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南城支行
户 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预算外资金
账 号:835011512**********19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8日
审核人:王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