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了“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现将两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博乐市某饭馆经营违反国家规定的“特供酒”案
2024年04月11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饭馆的库房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2023年12月购进了包装标识内容含有:“军工”、 名称“军中茅台” 、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瓶、“长期以来深受广大消费者和部队官兵的赞扬和喜爱”、“米香型白酒”、 执行标准:GB/T10781.3-2006生产许可证号:sc11523011002856等字样的军中茅台酒2件(每件6瓶),标示销售价99元/瓶,货值1188元,除当事人自称2024年春节该饭馆员工聚餐自用了4瓶外,剩余8瓶被本局依法扣押。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直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手续,未能说明涉案物品合法进货来源,上述涉案物品购进后,摆放在经营场所吧台货架上待售经营,至2024年4月11日案发之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2022年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销假冒“军”字号酒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涉案假冒的军中茅台酒(精度53%,500ML)8瓶;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二、博乐市某户外用品店经营违反国家规定的“特供酒”案
2024年4月12日,接到投诉人举报当事人销售假冒军中茅台酒,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投诉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有9种不同规格的涉军特定含义字样“军中”和部队番号或者代号“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预包装酒,经营者常某称,因购买时间较长,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购货票据都已丢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2022年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销假冒“军”字号酒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涉案假冒的“军”字号预包装酒:5瓶一品军酒(酒精度52%,500ml/瓶);11瓶军中五粮(酒精度45%,500ml/瓶);2瓶军中五粮(酒精度48度,500ml/瓶);16瓶军中骄子(酒精度46%,250ml/瓶);3瓶军中五粮(蓝色瓶无包装盒,酒精度48%,500ml/瓶);2枚中军一号酱香炮弹型瓶装酒(标识中有“中国人民解放军”);2瓶军酒喜酒(酒精度52%,500ml/瓶);2瓶军中茅台(酒精度52%,500ml/瓶),2瓶红军酒(酒精度52%,500ml/瓶);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