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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以退还。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规范汇编》(2023年版) |
市级 |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申请退个人账户:提供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 2.在职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参保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提供相关资料用于电子影像收集(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3.已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提供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异地享受待遇情况。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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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遗属待遇申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规范汇编》(2023年版) |
市级 |
1.参保人退休后死亡,参保人遗属办理待遇申领的,由参保人遗属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提供相关资料用于电子影像收集(死亡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 2.参保人在职死亡,参保人遗属办理待遇申领的,由参保人遗属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提供相关资料用于电子影像收集(死亡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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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规范汇编》(2023年版) |
市级 |
1.供养亲属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提供相关资料用于电子影像收集(死亡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2.供养亲属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如死亡参保人子女未满18周岁,提供子女社保卡;死亡参保人父母、配偶社保卡及收入证明)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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