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应当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将以下材料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地、州、市司法局审核。
(一)本人填写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打印件);
(二)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学历证原件、复印件(城市居住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乡镇居住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其他专业本科);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从事过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以及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但须提供县级主管部门关于其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地的卫生部门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红底彩色照片3张。
(八)市司法局初审资料上报州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处受理(7个工作日)。
(九)州司法局形成准予或不准予的初步意见(3个工作日)。
(十)申请职业人员参加初申请者培训、考试。
(十一)州司法局长办公会审批。
(十二)准予执业的,颁发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三)司法厅备案、部门网站公示。
审核人:姜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