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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告知承诺

博乐市公安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日期:2021年03月31日

来源:博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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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博乐市公安局 时间:2021年3月17日

序号

主管

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

证明材料

实施方式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可选择或已选择告知承诺

必须

提供

1

博乐市公安局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三十六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县级公安机关

1.申请报告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书;

4.房屋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或系统安装合同书或承诺书及复印件;

6.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

7.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

已选择告知承诺

2

博乐市公安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发布实施);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三十七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县级公安机关

1. 申请报告;

2. 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规范标准区域,软、硬件符合要求,房屋建筑安全可靠,图像监控、技防安全设施完备齐全;

4. 建立印章刻制企业受领、审批、刻制、核发、保存等管理制度,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印章备案制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发现报告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印章备案、检查、核对、案件协查等工作;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选择告知承诺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基本信息

㈠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㈡行政机关

姓名: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㈠证明事项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㈡证明用途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㈢设定证明的依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三十六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㈣证明的内容

1、申请报告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书;

4、房屋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5、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或系统安装合同书或承诺书;

6、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

7、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

㈤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㈥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㈦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㈧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㈠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㈡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1、提供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且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2、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接受公安机关撤销特种行业许可的决定;

㈢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㈣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现场实地核查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㈤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㈥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 期: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印铸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基本信息

㈠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㈡行政机关

姓名: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㈠证明事项名称

印铸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

㈡证明用途

印铸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㈢设定证明的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发布实施);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三十七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㈣证明的内容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规范标准区域,软、硬件符合要求,房屋建筑安全可靠,图像监控、技防安全设施完备齐全;

4、建立印铸刻字企业受领、审批、刻制、核发、保存等管理制度,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印章备案制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发现报告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印章备案、检查、核对、案件协查等工作;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㈤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㈥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㈦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㈧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按照《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得缴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㈠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㈡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1、提供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且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2、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接受公安机关撤销特种行业许可的决定;

㈢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㈣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现场实地核查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㈤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㈥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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