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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告知承诺

博乐市交通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日期:2021年03月31日

来源:博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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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一、基本信息

㈠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㈡行政机关

姓名: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㈠证明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㈡证明用途

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㈢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㈣证明的内容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㈤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㈥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㈦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㈧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将依法作出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㈠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㈡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㈢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㈣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㈤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㈥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 期: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一、基本信息

㈠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㈡行政机关

姓名: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㈠证明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㈡证明用途

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㈢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㈣证明的内容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本表)

2.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经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章的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㈤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㈥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㈦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㈧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㈠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㈡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㈢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㈣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㈤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㈥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 期: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

一、基本信息

㈠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㈡行政机关

姓名: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㈠证明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

㈡证明用途

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

㈢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㈣证明的内容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本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加盖本企业印章)。

㈤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㈥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㈦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㈧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㈠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㈡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㈢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㈣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㈤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㈥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 期: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一、基本信息

㈠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㈡行政机关

姓名: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㈠证明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㈡证明用途

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㈢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㈣证明的内容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人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严重

6、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7、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8、根据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㈤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㈥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㈦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㈧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㈠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㈡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㈢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㈣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㈤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㈥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 期: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基本信息

㈠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㈡行政机关

姓名: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㈠证明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㈡证明用途

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㈢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㈣证明的内容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人车辆的,应提供投人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人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㈤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㈥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㈦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㈧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㈠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㈡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㈢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㈣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㈤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㈥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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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付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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