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许可事项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部门 |
开具部门 |
涉及的行政 权利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1 |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三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举办者是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聚焦总目标,落实总目标。信用状况良好,在境内定居,身体健康。 |
博乐市文旅局 |
公安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 |
|
2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四条教师队伍:(一)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遵纪守法、学历合格(大专及以上)、学科相符、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能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实名上岗。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以及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
博乐市文旅局 |
公安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变更从业人员 |
|
3 |
拟任负责人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三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二)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董事长、理事长、总经理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热爱文化艺术事业, 具有相关管理经验。(三)行政负责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人员负责行政管理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化艺术教育教学规律,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学管理经验。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70岁,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
博乐市文旅局 |
教育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变更从业人员 |
|
4 |
培训机构用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培训机构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五条学条件及教学设施:(一) 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符合安全条件、适合办学的场所,有满足办学基本需要的设施设备,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赁公办学校校舍。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房主产权证明及一次性租期为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
博乐市文旅局 |
产权部门、消防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变更地址 |
|
5 |
聘任教师、工作人员的学历证、身份证、资格证、健康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四条教师队伍:(一)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遵纪守法、学历合格(大专及以上)、学科相符、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能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实名上岗。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以及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
博乐市文旅局 |
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医院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变更从业人员、续期 |
|
6 |
培训机构党组织建立基层党组织备案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六条章程、组织机构及名称:(二) 组织机构1. 基层党组织。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
博乐市文旅局 |
民政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变更地址 |
|
7 |
预收费银行托管证明及风险保证金缴纳证明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八条办学资金及管理制度:(一) 办学资金1.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之间应明确办学投入,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3.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有资金保障,办学资金没有保障的不予审批。4.从业人员管理还要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博乐市文旅局 |
银行 |
行政许可:企业设立、注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