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部门 |
开具部门 |
涉及的行政 权利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体育类培训机构办学行政许可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四条机构设置(一)举办者1.举办者应当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二)责任者1.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董事长、理事长、总经理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热爱体育校外培训事业,具有相关管理经验。 |
博乐市文旅局 |
公安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开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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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培训机构办学行政许可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六条从业人员1.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学科相符、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能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实名上岗。2.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以及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
博乐市文旅局 |
公安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开办、变更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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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培训机构办学行政许可 |
拟任负责人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四条机构设置(二)负责人1.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董事长、理事长、总经理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热爱体育校外培训事业,具有相关管理经验。2.行政负责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人员负责行政管理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体育校外教育教学规律,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学管理经验。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70岁,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
博乐市文旅局 |
教育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开办、变更学历、职称、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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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培训机构办学行政许可 |
培训机构用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培训机构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五条培训场所(地)设施及相关安全保障(一)培训场所(地) 1.培训机构应当拥有相对独立、固定、符合安全条件、适合办学的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训练用房/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一年及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或协议)。 3.培训场地面积应与项目规模相适应,有场地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棋牌类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所(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总面积不包括配套办公用房),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体育类场馆除外),培训对象为14周岁以上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 |
博乐市文旅局 |
产权部门、消防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开办、变更教学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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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培训机构办学行政许可 |
聘任教师、工作人员的学历证、身份证、资格证、健康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六条1.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学科相符、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能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实名上岗。2.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以及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3.师资队伍中,体育校外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体育教师资格证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二)人员配备。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1.教学管理人员,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
博乐市文旅局 |
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开办、变更从业人员、证件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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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培训机构办学行政许可 |
校园建设规划平面图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五条,培训场所(地)设施及相关安全保障(一)培训场所(地) 1.培训机构应当拥有相对独立、固定、符合安全条件、适合办学的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训练用房/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一年及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或协议)。 2.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它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3.培训场地面积应与项目规模相适应,有场地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棋牌类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所(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总面积不包括配套办公用房),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体育类场馆除外),培训对象为14周岁以上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 |
博乐市文旅局 |
物业部门、消防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开办、变更教学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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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培训机构办学行政许可 |
培训机构党组织建立基层党组织备案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三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党员人数不足成立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
博乐市文旅局 |
民政部门 |
行政许可:企业开办、变更教学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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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培训机构办学行政许可 |
预收费银行托管证明及风险保证金缴纳证明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八条办学资金及管理制度:(一) 办学资金 1.体育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所设置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 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2.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
博乐市文旅局 |
银行 |
行政许可:企业开办、企业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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