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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市政复决字〔202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2年12月20日

来源:博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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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2〕6号

申请人:郝某某。

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阙兴华,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刑)行罚决字﹝2022﹞X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2年3月至8月期间以娱乐消遣为目的与网友刘某贵、刘某、王某某、邓某等人在“网易棋牌”APP通过血战麻将方式进行娱乐,主观上并无盈利目的,申请人在整个赌博过程中有赢有输,认为最终结算输了1140元,所以对公安机关认定赌资为6980元(赢2920元,输4060元)有异议,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办理案件,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法,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认为博乐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收缴赌资2920元的处罚较重,认为该处罚对申请人的裁量明显过当,依法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刑)行罚决字﹝2022﹞XX号)。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赌博的违法事实清楚,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间,违法行为人郝某某使用自己注册的昵称“鱼郝某某”微信号,在方某、邓某某建立的“小丸子”、“海底捞”、“米拉茶馆”、“小茶馆”等微信群内,与网友刘某贵、刘某、王某某、邓某等人在“网易棋牌”APP通过“血战”麻将方式赌博,最低每局30元,累计赌资6980元(赢2920元,输4060元)。2、对申请人的处罚使用法律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郝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此处博乐市公安局依法对郝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此处罚罚款数额不符合听证要求,申请人并未要求听证,故不举行听证。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行政复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被申请人的处罚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博乐市公安局决定。

审理查明: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期间,申请人使用自己注册的昵称“鱼郝某某”微信号,在方某、邓某某建立的“小丸子”、“海底捞”、“米拉茶馆”、“小茶馆”等微信群内,与网友刘某贵、刘某、王某某、邓某等人在“网易棋牌”APP通过“血战”麻将方式赌博,最低每局30元,累计赌资6980元(赢2920元,输40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郝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此处博乐市公安局依法对郝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一千元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赌资认定情况,经查明,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基准》第二十条之规定,赌资数额的认定,应当有证据证明用于赌博的财务为准,经过被申请人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微信转账形式,3月至9月期间申请人微信涉及赌博累计交易金额6980元(收入2920元,支出4060元)。

2022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处罚决定(博公(刑)行罚决字﹝2022﹞772号)。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搜查证;5.搜查笔录;6.扣押清单;7.发还清单;8.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9.提取笔录;10.讯问笔录(方某、邓某某、王某某、刘某贵、刘某、郝某某、邓某);11.传唤证;12.收缴物品清单;13.行政处罚决定书;14.相关视频资料;15.视听资料说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对郝某某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向郝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刑)行罚决字﹝2022﹞XX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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