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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

博乐市司法局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日期:2021年02月04日

来源:博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执法监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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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为切实加强博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质量,博乐市司法局不断创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一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对报送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需由起草单位提供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征求意见情况,明确需报送市政府审批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由市司法局开展前置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发布。二是提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质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机制,加强与市法律顾问协作配合,共同分析研判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问题,全面推动规范性文件质量的提升。三是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严格遵守办法规定,坚持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和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2021年,我局已按规定审核《博乐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办法》,并提供法制审核意见。

下一步,博乐市司法局将继续持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管理办法要求,实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的有效提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向前迈进。

审核人:姜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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