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未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终止调解
基本案情
2024年申请人陈某某在博乐市某生鲜超市购买鳕鱼块,因该“鳕鱼块无生产厂商、生产地址、无国家执行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为由于9月5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8日签收,9月19日作出博市市场监管〔2024〕第16号《投诉受理决定书》,11月21日组织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投诉方某生鲜超市进行调解,该生鲜超市拒绝投诉方陈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申请人陈某某终止调解,直至12月25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将调解结果和案件办理结果通过电话合并告知。申请人不服,于12月27日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超过法定时限。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以及该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第二款之规定,确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超期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需严格遵循法定期限,及时告知处理进度,本案中因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且被申请人已告知相关内容,只是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责令履行没有意义,根据法律规定,最终确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超期履行法定职责违法,针对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强化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及时纠正和处理有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更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