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07月10日执法人员对博乐市某宾馆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经检查发现:1、该店给顾客提供非一次性茶杯,口杯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保洁等设施设备,消毒间内设置两个清洗池,一台消毒柜,两个消毒桶,无专用口杯,茶杯保洁设施;2、每个房间都有给顾客提供的非一次性拖鞋,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非一次性拖鞋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消毒记录本上没有拖鞋消毒记录;3、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4、305客房内给顾客提供的2只茶杯里有茶垢;5、该店自己清洗床单、被套、毛巾浴巾等布草,清洗布草是在三楼布草间旁卫生间内,卫生间内蹲便池旁边的洗衣机内清洗,洗好的床单和被套挂在该店走廊里晾晒,店内无专用布草清洗间;6、检查302客房床头柜和床底有灰、卫生纸等顾客残留的垃圾,未及时清理。2023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在博乐市卫生监督所A223办公室向博乐市某宾馆负责人袁某询问调查核实,其承认违法事实属实。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分析】
该店行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零八条建议给予500元的行政处罚。该店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建议处罚500元人民币。以上合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建议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宾馆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法律依据】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
审核人:张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