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博市政复终决字〔2024〕26号
申请人:韩×。
被申请人: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运喜,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5月21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新工伤认字:65270120230034806)。
申请人韩×于2024年7月12日向我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2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