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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予受理〔2024〕30号)

日期:2024年07月22日

来源:博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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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不予受理〔2024〕30号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张××。

被申请人: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邱志新,职务:局长。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博市林草函〔2024〕104号文件中认定的实际占用土地总面积×亩数有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12日向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对实际占用面积认定复议事项进行公开听证,并撤销该文件按桩基、箱变的实际占地面积×亩重新作出认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款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只有对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之间就相关事项的程序性函告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博乐市林草局出具的博市林草函〔2024〕104号复函,系基于博乐市税务局向其发函要求核实××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项目租赁土地进行××建设用地的回函,属于行政单位之间用于内部沟通的程序性函告行为,并非直接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复函内容并未直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五)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7日

审核人:董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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