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5〕2号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新鹏,该局局长。
申请人王×不服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8月8日向博乐市××有限公司下发的编号为0088号《责令整改通知书》,于2025年3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核,申请人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8月8日向博乐市××有限公司下发编号为0088号《责令整改通知书》,本案中申请人王×不属于行政相对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法定受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和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0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