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51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较轻 |
每人收取金额在500元以下的 |
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每人收取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每人收取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 |
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52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罚款 |
较轻 |
涉及人数4人以下的 |
按每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人数4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每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
按每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53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可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20人以上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可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54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有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55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56 |
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57 |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严重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58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严重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59 |
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严重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60 |
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每名劳动者月均克扣100元以下或克扣总金额5000元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每名劳动者月均克扣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或克扣总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严重 |
每名劳动者月均克扣200元以上或克扣总金额10000元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61 |
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或每人收取金额500元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每人收取金额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严重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或每人收取金额2000元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62 |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不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不满30人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63 |
用工单位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64 |
用工单位没有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65 |
用工单位未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没有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66 |
用工单位没有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67 |
用工单位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 |
较轻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68 |
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连续用工而没有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69 |
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70 |
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不实行与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71 |
用人单位阻挠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72 |
派遣单位阻挠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不满30人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73 |
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74 |
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罚款 |
较轻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下,或者每人收取金额500元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每人收取金额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或每人收取金额2000元以上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75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轻 |
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且职工名册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有缺项情形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且职工名册未包括全部员工的。 |
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绝报告整改情况,或者职工名册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76 |
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
罚款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77 |
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罚款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78 |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罚款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79 |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用人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80 |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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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三)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集体合同,拒绝签订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用人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81 |
用人单位拒绝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二)拒绝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所需情况和资料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用人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82 |
用人单位妨碍、阻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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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四)妨碍、阻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用人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83 |
用人单位妨碍、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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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五)妨碍、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用人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84 |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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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六)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用人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85 |
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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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
罚款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86 |
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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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
罚款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87 |
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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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
罚款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88 |
企事业单位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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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 |
罚款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89 |
企事业单位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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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
罚款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90 |
企事业单位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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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罚款 |
较轻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越责令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督促后改正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超越责令限期60日未改正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