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4〕47号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5日拒收投诉举报信事宜,于2024年11月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经审查后于2024年11月8日决定受理,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提出的复议请求: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的举报信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邮政挂号信(XA51477006441)和(XA51477003341)邮寄到被申请人办公地址,被申请人无任何理由拒收(详见信封复印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应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信。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特此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11月8日,博乐市司法局交办的行政复议通知书1件,详细办理情况如下: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A51477006441)和(XA51477003341)):“邮寄到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被被申请人无任何理由拒收”。经调查,情况基本属实。
1.调查情况:2024年11月8日,接到《博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博乐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办公室、行政综合执法大相关人员,深入研究行政复议问题,并做安排部署。随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带队,会同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组成联合调查组,立即赶赴博州邮政局现场核查。现将核查办理情况报告如下:2024年9月15日(星期日)下午15时30分,接到中国邮政挂号信件后,单位值班保安人员(王××)称单位无人上班,打电话给办公室无人接听,因当天为星期日(全天休息),值班保安以地址不详为由,将信件当场退回邮递员。2.处理情况:经联合核查组核实后,举报信件退回问题基本属实。问题处理由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办负责,一是针对单位保安人员(王××)同志,在单位全局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出深刻检查;二是对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人杨××,作为办公室负责人对来信信件处置不当行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针对其做出谈话提醒教育,对其在办公室不履职的行为,进行岗位调整处理的决定。
审理查明:申请人杨××于2024年9月1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挂号信(单号:XA51477006441和XA51477003341)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5日拒收。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11月4日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据材料及举报书2.中国邮政EMS挂号信截图3.行政复议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购买的产品为博乐市××超市(楚星绿城店)和博乐市××××超市,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职责,在收到申请人挂号信后,未对投诉举报信件进行拆封,未了解具体内容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即作出拒收的行为系未依法履职,属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拒收举报投诉信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3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