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4〕37号
申请人:博乐市××超市
法定代表人:刘××。
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5日作出的博市市监处罚行政处罚〔2024〕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刘××于2024年12月20日向我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1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