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博市政复终决字〔2024〕38号
申请人:徐××。
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复议请求:要求撤销博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博公(交)行罚决字〔2024〕652701200003218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徐××于2024年11月20日向我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7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