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不予受理〔2024〕35号
申请人: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徐××;
委托代理人:黄律师;
被申请人:博乐市阿热勒托海国营牧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叶尔那尔.库然斯,该场场长。
复议请求:申请人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解除《博乐阿热勒托海牧场供热特许经营协议》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万元。
经审查,2021年8月15日,申请人博乐市阿热勒托海国营牧场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博乐阿热勒托海牧场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申请人为场区地域范围内进行供热特许经营服务。之后博乐市阿热勒托海国营牧场管理委员会与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又签订了终止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于2022年7月25日终止原合同,甲乙双方因原合同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一并终止。申请人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解除《博乐阿热勒托海牧场供热特许经营协议》违法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7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