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博市政复终决字〔2024〕34号
申请人:何××。
被申请人: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投诉不予受理的违法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告知被申请人处理进度和结果。
申请人何××于2024年8月22日向我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7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