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4〕32号
申请人:谢××。
被申请人: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苏新春,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申请人谢××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博乐市自然资源局与博乐市××果蔬共同非法倒卖耕地不予查处、胡乱出具告知书、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违法,应当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违法。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应当具有利害关系,但申请人谢××反映的被申请人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对博乐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项下土地的相关行政行为,申请人与相关行政行为之间既没有利害关系,也不是相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且被申请人博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的《告知书》,此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影响,申请人针对博乐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项下土地的相关行政行为已多次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得以处理终结,故本次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9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