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4〕15号
申请人:吴××。
委托代理人:徐律师;赵律师。
被申请人:博乐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阙兴华,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治安行政执法、保护申请人合法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吴××于2024年7月22日向我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准予撤回,现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4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