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4〕19号
申请人:努××。
被申请人:博乐市教育局
申请人努××因不服被申请人博乐市教育局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博乐市教育局关于给予努××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决定》,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十二条第(三)项:“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之规定,博乐市教育局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博乐市教育局关于给予努××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内部奖惩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故我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31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