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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博市政复决字〔2024〕13号)

日期:2024年06月11日

来源:博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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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4〕13号

申请人:欧××。

被申请人:博乐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钟燕,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博乐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1月15日作出的《博市交运字〔2023〕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所说的证据是从火××那里威胁,恐吓,说带他去派出所谈话这样的胁迫下得来的,这样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身体,财产不受侵犯,只有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而不是两名工作人员说什么就是什么。2.在没有交通警察在场的情况下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是没有权力拦截任何正常行驶的车辆,明显超出了权限,坐车人和车已经分开了,他执的是什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内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任何车辆,这样的越权行为应当交由纪律检查部门严肃严厉处理。博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两名工作人员是没有权利上路拦截,在没有违规的情况下交通警察也不能随意拦车。拦车时只有他们两个人,而且是在等红绿灯的时候,没有交通警察辅助情况下拦的车。这是严重违法。4.博乐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区域以及如何执行。严禁随意扣留车,禁止通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变相扣留车,禁止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严禁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拦截检查。两名工作人员在我等红绿灯的时候打开了我左侧门和右侧门。男工作人员开的是左边门,女工作人员开右侧门上车的,绝对不符合安全,在没有开展普法教育的情况下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开走我的车。(视频为证)。5.我和火××是个人自愿行为,他让我送他,他愿意付给我燃油费。万豪物流园没有出租车,没有公交车,我也是一个货车司机,货车停放、装货、吃饭等都需要地方和时间,博乐市交通局需要解决广大货车司机的出行问题,如果博乐市交通局安排出租车二十四个小时都有,货车司机随时可以回家,他也不会无奈的坐我的车。

被申请人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处上述法律条款外,还有案发当日音像资料予以佐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扣押车辆、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扣押车辆、案件调查过程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开展,被申请人欧××于2023年12月4日16时许在万豪物流园门前接送乘客,被我单位联合检查组发现,在公安机关配合下全程跟随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乘客火××下车后,经与其现场谈话,确定当事人欧××驾驶车辆收取乘车费用10元,谈话过程中火××对非法营运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较低,经过民警现场耐心教育,火××了解法律法规后主动配合完成现场调查笔录(火××现场调查询问过程执法记录仪已记载)。4.查扣地点位于博乐市锦绣路,属博乐市辖区内。《关于组建博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编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博乐市编办〔2020〕14号中明确写到将自治州道路运输管理局管理的博乐市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职责、博尔塔拉地方海事局管理的博乐地方海事局和博乐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的博乐市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博乐市交通运输局。在市交通运输局加挂“博乐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实行“局队合一”体制。5.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欧××系我市某货运企业驾驶人员,博乐市交通运输局长期以企业安全生产、预防超限超载等重点工作为抓手,指导企业及从业人员遵守、掌握国家法律法规,申请人欧××长期从事货物运输,应当对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熟知熟记,调查取证中已查明其违法行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第十三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二)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三)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适用前款规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城市客运运输证。以上法条明确了规定了从事客运经营的条件及要求。同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或者城市客运运输证,擅自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确定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另外,申请人欧××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到:“万豪物流园没有出租汽车、没有公交车,货车停车、装货、饮食、修车等问题”,目前我市出租汽车均可在全市范围内营运,不存在没有出租车的问题;万豪物流园500米内设有公交车3号线站台,并且万豪物流园门前道路属于G219国道,不符合城市公交车设计路线;以上提出的问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反馈,但不能作为违法违规的事由。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博乐市交通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欧××驾驶机动车(新E××××)于2023年12月4日17时在博乐市万豪物流园拉乘客火××送至博乐市精河路龙纹水岸小区并收取费用,被申请人博乐市交通局通过询问乘客火××得知其与申请人欧××不认识,乘客火××向博乐市交通局出示其向申请人欧××扫码支付10元的记录。

在执法过程中,被申请人博乐市交通局执法人员驾车跟随申请人欧××驾驶的车辆行至土尔扈特路和锦绣路交叉口红绿灯处,在交叉口红灯状态下申请人欧××驾驶车辆等待绿灯过程中,被申请人博乐市交通局执法人员从申请人欧××驾驶的车辆副驾驶处拉开车门并上车,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示意申请人欧××在绿灯后向前行驶并靠边停车,随后被申请人博乐市交通局以申请人欧××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为由,对申请人欧××车辆(新E××××)采取强制措施。

2023年12月18日,申请人欧××向被申请人博乐市交通局提交听证申请,被申请人博乐市交通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公开举行听证会。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博乐市交通局作出博市交运字〔2023〕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欧××对该处罚不服于2024年3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微信扫码支付截图记录;2.行政处罚决定书;3.调查笔录;4.听证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博乐市交通局在巡查过程中虽发现涉嫌违法车辆,但在交叉路口红灯状态下车辆等待绿灯过程中,执法人员从该车辆副驾驶处拉开车门并上车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博乐市交通局于2024年1月15作出的博市交运字〔2023〕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博乐市交通局于2024年1月15作出的博市交运字〔2023〕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30日

审核人:董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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