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乐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博市政复决字〔2021〕2号
申请人:谢××。
被申请人: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骆志成,该局局长。
申请人谢××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向我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其与博乐市××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新270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谢××与博乐市××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3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抵偿协议》、《抵偿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博乐市××专业合作社以其所有的××服务中心综合楼地下负一层(建筑面积2070.7平方米)和地上一层(建筑面积2060.7平方米)共作价×万元抵偿所欠谢×××,×万元债务,由博乐市法院执行终结。为了解相关信息,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以中国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配送服务中心综合楼建设过程中颁发的《施工许可证》2.建设单位为了建设该综合楼,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3.××配送服务中心综合楼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4.建设××配送服务中心综合楼的《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签收,但是被申请人至今不做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博乐市住建局于2014年5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部令第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日施行)对博乐市××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5月10日申请提交博乐市××配送服务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资料受理,市住建局于2014年5月16日依法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编号:6527012014051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部令第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日施行)相关条款未明确规定将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及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公开,博乐市住建局作为发证机关不能超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违规公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自2014年10月25日起实行,其中第十条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博乐市××配送服务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2014年5月16日颁发的,应当适用当时正在施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部令第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日施行)。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款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进行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18日
审核人:董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