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农业口

博乐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报告

日期:2015年04月15日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点击量:

分享:

根据博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乐市本级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将博乐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㈠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博乐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博乐市国土资源 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拟定博乐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的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博乐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报博乐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管理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地质勘查、测绘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加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测绘标志;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主管博乐市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按照管辖权限,委托博乐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实施。

(四)拟定博乐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统一管理博乐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建立博乐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动态监测。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博乐市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的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和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按规定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和建设用地的管理。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上报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负责培育矿业权市场并指导矿业权依法流转;负责调处地质矿产勘查和重大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

(九)负责对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十)负责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对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博乐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认定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生物化石及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并实施保护。

(十一)负责博乐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协调管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测绘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监督指导测绘单位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测绘成果管理、保密,测绘行业统计年报,地图管理,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工作;建立测量标志档案、健全保护责任制。对使用市政府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提出立项意见。向市政府申请,将测量标志的维护、普查、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二)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博乐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自治区,自治州、博乐市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三)负责并指导博乐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博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博乐市国土资源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承办党组交办的工作;负责机关政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国土资源史志的编纂、档案、保密、对外联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耕地保护利用办公室

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和耕地开发政策、农用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及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补充耕地、乡镇村用地的管理办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农用地开发规定;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和实施用地计划指标;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办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查和用地预审;依法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对开发矿产资源使用土地的项目用地进行审批和管理;负责补充耕地方案的监督实施、权限以内土地开发整理的立项、审查和验收工作。拟定博乐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拍卖管理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和土地等级评定与监测;按权限审核土地估价机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三)地籍办公室

负责城乡地籍、地政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博乐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的有关规定;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土地证书年检、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勘界机构资格的确认,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拟定博乐市地籍工作计划和地籍管理技术规程;制定土地权属管理办法,参与调处跨乡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

(四)矿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矿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申报年度勘查项目;承担全市矿山企业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定点划界“三率”指标的制定与考核;掌握辖区内矿业开发动态、上报统计年报;组织查处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活动;协调矿业纠纷;负责矿山企业年检技术资料审核、技术咨询服务;负责收集有关我市的地质资料、编制打印说明、绘制图件、管理矿山企业档案,为矿山开发储备基础性资料;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博乐市矿产资源补偿费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的及验收;按规定审核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

(五)测绘管理办公室

负责博乐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协调管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测绘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监督指导测绘单位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测绘成果管理、保密,测绘行业统计年报,地图管理,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工作;建立测量标志档案、健全保护责任制。对使用市政府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提出立项意见。向市政府申请,将测量标志的维护、普查、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博乐市国土资源纪检监察办公室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派出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博乐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按规定核定机关后勤人员工勤事业编制1名。

五、事业单位

(一)博乐市处理土地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挂博乐市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6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草场、森林、矿山、水法等法律,法规,检查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纠纷处理的执行情况;负责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市辖区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检查、督办矿山、草场等纠纷的执行情况;负责答复和处理博乐市政协、人大关于土地、草场等纠纷方面的提案、议案等工作;督促、检查并指导各级政府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等纠纷的处理情况。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听证有关事宜;负责博乐市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调查处理工作,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举报;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等重大违法案件。

(二)博乐市国土资源财务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独立进行会计核算,负责本市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以及国土资源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土资源各项收费规定;承担自治州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耕地开垦资金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逐级划缴,矿产资源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决算的报批工作;对保护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三)博乐市国土资源组织人事教育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行政职能,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干部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管理;按规定协助局党组考察下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负责人;编制博乐市国土资源系统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培训工作;负责博乐市国土资源系统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初审和技术工人等级的审查和上报。

(四)博乐市地质勘查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参与编制博乐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管理辖区的地质矿产勘查活动、成果登记及矿产地发现权的保护;管理地质勘查成果;依法进行地质矿产勘查审批登记和探矿权转让审批;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管理工作;指导探矿权依法流转;依法调处地质矿产勘探权属争议、纠纷。

(五)博乐市国土资源地质环境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博乐市矿山有关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负责管理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下水动态监测、调查评价、预报;组织协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和保护地质遗迹,组织认定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产地、标准地质地面图等地质遗迹;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管理工作。

(六)博乐市国土资源规划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指导和审核各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跟踪和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参与上报省、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审批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新增耕地和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验收管理,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制订本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对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博乐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挂博乐市土地整理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列事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方案和计划,组织实施收购储备和管理;对已储备入库的土地进行资产化运作;管理、运作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并申请金融机构融资贷款事项;做好储备土地的开发、资金平衡测算、招商洽谈及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协助做好土地出让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土地储备信息 ;负责对土地交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全市土地整理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编制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资质单位(专家)进行初审并负责项目的勘查、立项和上报;负责全市土地整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及项目资金的预算,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建议;负责土地整理资料和信息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八)博乐市土地交易中心职能于2014年3月并入博乐市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同时挂博乐市土地交易中心牌子。

主要职责:受市国土局委托负责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和土地招拍挂公告;负责土地交易准入资格审查;负责土地交易中的有关政策、程序咨询;参与编制土地拍卖、挂牌方案;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等具体实施工作;受国土、物价部门委托定期公布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

(九)博乐市地理信息和数据管理中心,机构相当股级,列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负责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与数据中心的建立和维护;负责全局办公自动化装置的统一管理和办公自动化操作的技术指导;负责博乐市卫星连续运行基站(CORS)系统维护、优化和系统数据管理,积极开展CORS系统用户服务与推广工作;负责全局(包括土地矿产市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工作;负责做好土地储备及其招商,土地、矿产招拍挂等信息发布的制作工作;负责土地矿产市场自动化操作的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

六、派出机构

(一)博乐市国土资源局城市国土资源所,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5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依法履行城市规划区、二阶台的土地、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监督职能;依法管理城市规划区的土地租赁和建筑施工临时用地并收取土地租赁金和临时用地费,开展违法案件的动态巡查;依法管理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协助市国土资源局保护和管理规划区内的测量标志;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保护工作以及地质灾害检测、防治工作,组织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报工作;协助其他单位做好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拆除工作。

(二)博乐市国土资源局小营盘国土资源所,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宣传和执行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测绘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协助博乐市国土资源局检查监督管辖区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受博乐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编制小营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违法案件的动态巡查、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地质灾害的预报、测量标志的检查和保护以及日常地籍的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三)博乐市国土资源局青得里国土资源所,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宣传和执行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测绘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协助博乐市国土资源局检查监督管辖区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受博乐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编制青得里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违法案件的动态巡查、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地质灾害的预报、测量标志的检查和保护以及日常地籍的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四)博乐市国土资源局乌图布拉格国土资源所,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宣传和执行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测绘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协助博乐市国土资源局检查监督管辖区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受博乐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编制乌图布拉格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违法案件的动态巡查、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地质灾害的预报、测量标志的检查和保护以及日常地籍的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五)博乐市国土资源局达勒特国土资源所,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宣传和执行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测绘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协助博乐市国土资源局检查监督管辖区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受博乐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编制达勒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违法案件的动态巡查、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地质灾害的预报、测量标志的检查和保护以及日常地籍的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六)博乐市国土资源局贝林哈日莫墩国土资源所,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宣传和执行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测绘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协助博乐市国土资源局检查监督管辖区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受博乐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编制贝林哈日莫墩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违法案件的动态巡查、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地质灾害的预报、测量标志的检查和保护以及日常地籍的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七)博乐市国土资源局阿热勒托海国土资源所,将香班哈日根国土资源所并入,机构规格相当股级,核定事业编制4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主要职责: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宣传和执行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测绘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协助博乐市国土资源局检查监督管辖区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受博乐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编制阿热勒托海牧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违法案件的动态巡查、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地质灾害的预报、测量标志的检查和保护以及日常地籍的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原香班哈日根国土资源所管辖范围按就近原则并入相邻国土资源所管理。

七、其他事项

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博乐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博河流域管理处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由河道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博乐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二、博乐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部门预算公开

预算支出主要内容:

公共财政预算拨款539.8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98.0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1.9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89.8万元。

附件:1、2015年博乐市国土资源局收支预算总表

2、2015年博乐市国土资源局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3、2015年博乐市国土资源局“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明细表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精河县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第五师双河市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博乐市文明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9005285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010006

    新公网安备 652701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