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政法口

博乐市财政局2016年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报告

日期:2017年09月01日

来源:博乐市财政局

点击量:

分享: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和预算单位构成。

㈠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博乐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监督实施自治区财政、国有资产、财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结合博乐市的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参与博乐市有关税收政策的拟定。

(二)根据博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制定博乐市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博乐市与乡(镇)财政及企业的分配政策,对博乐市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三)编制年度博乐市本级预决算,审查、编制、批复部门预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向博乐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和预算变动事项。

(四)根据预算安排,拟定财政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博乐市“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落实、检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组织和监督博乐市财政预算的执行;负责地方财政收入入库解缴政策的执行,代表政府管理、监督地方国库资金的缴拨使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核定及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请、验收管理及项目财务、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费、少数民族补助费、以工代赈资金、棉花基地建设资金、扶贫贷款贴息等资金的管理;负责国债转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及粮食挂账处理;管理博乐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六)负责拟定和执行需要博乐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各项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负责国家和自治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并根据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并贯彻执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负责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拟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博乐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七)负责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财务会计核算、提款报账、办理还本付息等资金管理。

(八)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查处各单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会计法规的案件;组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执行自治区的补充规定;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九)贯彻执行自治区国有资本金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执行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组织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组织实施全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国有预算单位的股权管理、清产核资、产权交易、资本金权属界定、产权登记;负责实施企业绩效评价、国有资本金营运监测;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管理和监督财产评估业务;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参与研究博乐市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各项措施。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监督博乐市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各项预算收入情况和市本级各部门、单位财务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农村综合改革各项政策规定,具体指导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促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顺利实施和不断深化完善;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地乡镇财政建设的规划、目标和措施;负责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参与对乡镇的财政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参与指导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十三)执行自治区、自治州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干部教育规划,根据本市实际,组织实施博乐市的财政科研工作和财政人员教育工作,负责财政宣传、财政信息和财政普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并指导博乐市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并指导博乐市财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的后勤事务工作。

(十四)承办博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职责,博乐市财政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有12个科室。

(1)办公室

(2)国库办

(3)预算科

(4)行政法财务办

(5)教科文财务办

(6)农业办

(7)社会保障办

(8)国有资产管理办

(9)企业财务办

(10)综合业务办

(11)经济建设财务办

(12)法制税政办公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办公室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制定落实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研究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检查、催办、反馈各项工作执行情况;统一管理财政宣传、财政信息、信息网络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机要保密、印章管理;负责机关各类会议和大型活动的组织筹备;负责组织财政干部的教育培训;负责信访、议案、提案的办理答复;负责机关财务、人事、后勤事务、国有资产管理;会同有关科室负责财政有关政策、制度和信息发布、公告工作等。

(二)国库办

负责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金库管理制度、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博乐市的贯彻执行;负责博乐市预算执行,管理博乐市各部门预算指标;负责博乐市预算会计管理工作;负责联系国库并协调有关工作;办理博乐市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核算划拨事项;审核、编制博乐市本级财政总决算;负责博乐市财政资金调度工作;统一管理博乐市和博乐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开户的核准、备案事项,管理市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提出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的改革建议。

(三)预算办

负责博乐市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拟定博乐市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提出编制博乐市年度预算的建议,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措施与建议;负责编制博乐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和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汇总、编制博乐市年度财政收支计划;负责政府债务政策研究及有关协调工作;分析并报告博乐市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审定博乐市各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统一管理博乐市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审查批准部门预算;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审核、汇总编制博乐市财政总决算;预测分析博乐市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调整财政经济政策的建议;编制博乐市财政中长期计划,拟定财务综合平衡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提出社会财力综合平衡的方案和建议;拟订博乐市与各乡(镇)的财政分配政策,负责博乐市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工作;承担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

(四)行政政法财务办

贯彻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务管理制度和自治区、自治州的补充规定及财务管理办法;负责自治区、自治州制定的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在博乐市的贯彻执行;根据博乐市的实际,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

(五)教科文财务办

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财务管理制度和自治区的补充规定及财务管理办法;贯彻执行自治区、自治州制定的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根据博乐市的实际,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研究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的政策,提出优化支出结构的建议;会同分管部门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及调查统计分析工作;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

(六)农业办

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支农政策;参与博乐市农业发展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专项贷款贴息,负责支农项目库建设;参与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扶贫政策和自治区各项扶贫资金管理政策、规章和制度;会同分管部门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及调查统计分析工作;参与自治州和博乐市扶贫项目的调查、筛选、审核工作;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生产发展资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费、其他财政扶贫资金、边境建设事业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调度工作等。

(七)社会保障办

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参与博乐市社会保障政策、制度的研究拟定;编制博乐市社会保障预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会同有关业务办公室管理博乐市本级和全市统筹的社会保险财政专户资金;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社会保障事业和社会保障基本开支标准、定额、预算安排和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设;对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执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博乐市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核、批复分管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决算。

(八)国有资产管理办

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出资方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管;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市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贯彻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结合实际,拟定和补充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各乡镇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日常工作,决定或批准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审批关于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问题;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处理产权纠纷;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工作;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及监督考核;贯彻国有资产评估的法规和管理制度,负责自治区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制度、办法在博乐市贯彻执行,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公共资源的调查、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

(九)企业财务办

参与研究博乐市企业经济结构调整、分配关系改革和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交国有资产收益;负责执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拍卖、划转、转让、分立、租赁、公司制改组等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负责企业产权变动中有关资产评估的政策、制度及相关法规的执行;牵头管理各类企业收购与被收购、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实物资产配股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和合规性审核。组织、参与综合性财政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反馈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等。负责企业会计年度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检查工作。

负责办理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申报工作;负责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联合融资等外资项目专用账户的管理;负责外资贷款项目转贷、提款报账、还本付息工作;监督财政作为借款人或财政出具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工作;参与项目配套资金的筹集,负责配套资金专户的管理和还贷资金的回收;办理日常支付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外资贷款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博乐市非贸易外汇的管理工作,办理党政机关、财政预算内的失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等。

(十)综合业务办

参与工资、津贴、补贴、物价、住房、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财政政策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的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拟订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办法。负责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负责博乐市津贴补贴标准的制定、测算及监管;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落实及预算执行进度的统计及分析工作;负责财政票据的购买、发售、稽查和管理工作,监督财政票据的使用,负责综合性财政信息资料的统计及分析工作等;管理博乐市的会计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和实施全国性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组织管理博乐市会计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注册、年检;负责会计基础规范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博乐市会计职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考务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财务办

负责管理国债项目资金和国家物资、粮油、棉花、医药等专项储备资金及政策性补贴;会同分管部门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补充制定部门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上报和批复分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十二)法制税政办公室

参与博乐市财政税收制度的审核、拟定,参与重要财政政策的研究,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负责博乐市国家赔偿经费的管理工作;组博乐市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财政法规执行情况和财政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博乐市税收实施办法的制定,按管理权限,审核上报有关地方税收减免事项;负责税源和收入结构的调查工作等。

(十三)承办博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构成情况。

人员编制:博乐市财政局单位编制人数58人,其中:行政人员编制17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30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11人。实有在职人数50人,其中:行政(参公)在职39人,事业在职11人。离退休人员11人

第二部分部门(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表

(具体见附件2016年决算1-22张报表)

第三部分 博乐市财政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总计1332万元,其中:其中一般预算拨款711.04万元。

2016年度支出总计708.61万元。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33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11.04万元,占54%;其他收入620.96万元,占46%。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708.6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01.93万元,占85%;项目支出106.68万元,占15%;经营支出0万元,占0%。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收入711.04万元、支出708.61万元。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08.6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66.27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及津贴提高。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名称进行说明。如: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10.89万元,占86%;社会保障就业支出、农林水支出、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97.72万元,占14%。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464万元,支出决算为708.6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52%。

六、2016年度政府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0%,与2015年相比,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增加0万元。

(二)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6年度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名称进行说明。如: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0万元,占0%。

(三)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情况

2016年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0%。

七、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10.8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10.8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41.34万元、津贴补贴166.54万元、奖金14.02万元、社会保险缴费35.79万元、伙食补助费0元、绩效工资0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0.50万元、离休费0元、退休费0万元、抚恤金0万元、生活补助0万元、医疗费0元、助学金0元、奖励金0,住房公积金0万元、提租补贴,0元、购房补贴0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元;公用经费98.8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0.10万元、印刷费13.86万元、咨询费3万元、手续费0.23万元、水费、电费0.05万元、邮电费4.69万元、取暖费0元、物业管理费0元、差旅费10.9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元、维修(护)费4.33万元、租赁费1元、会议费0元、培训费0.50万元、公务接待费0.89万元、专用材料费0元、劳务费0.25万元、委托业务费0元、工会经费0万元、福利费10.69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万元。

八、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6万元,支出决算为14.89万元,完成预算的93%,其中: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4万元,完成预算的9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89万元,完成预算的89%。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4万元,占9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89万元,占6%。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支出14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数为0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

3.公务接待费支出0.89万元,其中:外事接待支出0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89万元。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增减变动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增长(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4万元。

八、其他重要事项情况的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㈠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2015年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调整,增加差旅费支出。

㈡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局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无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1、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科目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精河县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第五师双河市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博乐市文明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9005285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010006

    新公网安备 652701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