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博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乐市本级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市政办发〔2013〕89号)和博乐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博乐市部门预算的通知》(博市财发〔2017〕10号)文件要求,现将博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7年度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㈠主要职责
博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博乐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的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规划、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培训考核、业务指导及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1.负责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博乐市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工作,并确定工作重点,组织实施;
2.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其规定进行建设的;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机构,对未取得城乡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其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
(3)测量单位违反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证规定的;
(4)未取得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
4.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市政管理方面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排放油烟造成环境污染,运输、装卸或者贮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
(2)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露天经营烧烤、大排档,产生烟尘污染;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
(3)在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
(4)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7.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过大音量;未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8.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场外(店外)随意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建筑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城市房屋管理方面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文化市场管理方面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3.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㈡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博乐市行政执法局设3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局政务工作,综合协调各科室、大队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报告;负责档案、机要、保密、简报、后勤管理;负责会务、对外联系和接待;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组织人事、精神文明、综合治理、普法、工青妇、计生、业务信息和干部考核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法制督查科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宣传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城市管理执法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听证调研,监督全局的执法情况及领导交办安排的工作落实情况,提出行政执法建议、案前审核和事后备案工作,涉及法律问题解释工作;负责执法人员证件、文书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案件归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3.综合业务科
主要职责:在局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局属各大队所有案件的处理。
㈢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博乐市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按规定核定机关后勤人员工勤事业编制2名。
㈣事业单位
1.顾里木图行政执法大队。相当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博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核定事业编制19名,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在其职责管辖范围内,按照局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限,行使巡查权及配合局综合业务科具体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2.青德里行政执法大队。相当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博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核定事业编制19名,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在其职责管辖范围内,按照局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限,行使巡查权及配合局综合业务科具体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3.南城区行政执法大队。相当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博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核定事业编制19名,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在其职责管辖范围内,按照局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限,行使巡查权及配合局综合业务科具体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二、博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
㈠收支总体情况
据博乐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博乐市本级部门预算单位2017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博市财发[2017]10号)文件,博乐市财政安排博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收入预算为598.6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598.66万元。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2017年博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支出预算总额为598.66万元.
1.基本支出预算为598.6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07.5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5.3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5.74万元。
2.商品服务支出中安排机关运行费用30.75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支出。其中安排政府采购支出5万元。
三、博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1.基本情况
2017年博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总额为2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5万元,公务接待费2万元。
2.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博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公经费”预算总体减少22.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较上年增加1.1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减少24.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