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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细则

博乐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3年03月27日

来源:博乐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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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全面扎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水利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落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对水利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积极推广随机抽查工作,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使之成为日常监管主要方式。应当对已经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内的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频率等。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博乐市水利局办公室、水行政监察大队应当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检查对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及时动态调整检查对象,并将检查对象名单抄送市水政办。

第六条建立水利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名录库应当根据人员的岗位进行细化设置,避免被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由于业务不对口影响抽查工作质量。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七条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

第八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应从水利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应当根据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同时防止检查过多。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抽查2-4次(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次巡查)。对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于诚信守法的检查对象,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取或降低抽取次数。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条检查前,博乐市水利局办公室、水行政监察大队应当制定具体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一条实施实地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二条博乐市水利局办公室、水行政监察大队要对随机抽查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效能问责和责任追责。

第十三条博乐市水利局办公室应当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核人:仲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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