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监管模式,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监管模式,是指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执法检查结果及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安排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向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由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反馈。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抽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局负责统筹实施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配合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第五条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州、市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科室、单位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率等;结合监管职责,梳理出检查对象名录和执法人员名录。清单及名录经劳动监察大队汇总后,形成“一单两库”按程序上报,经审定后录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通过本级门户网站、实体办事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执法权限调整以及权力清单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本级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依据其生存状态、岗位变动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持有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证或行政执法证,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相关信息要录入到“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对象范围、执法检查人员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时间、执法检查流程等内容。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对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较高的监管对象,可优化随机抽查频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检查有特别规定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或者因投诉举报等监管工作需要,需依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监管对象开展针对性检查的,可不开展随机抽查。
随机抽查要与日常巡查、依法备案审查、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等日常监管方式和针对性检查衔接,切实提升行政监管效能。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随机抽查时,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实现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如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条对涉及多个局的抽查事项,应建立跨局联合抽查机制,会同相关局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抽查项目,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第十一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和违法违规情况易发多发的重点监管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同时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如国家统一部署、重大事件、敏感时间节点等不同情况分别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监管有效,服务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深入核查,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它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应通过企业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平台、“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每次随机抽查结束后,形成随机抽查总结报告,提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并采取书面反馈或当面反馈的方式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果需要进行公示的,应当先公示后反馈,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查复核,确保检查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在执法检查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审核人:王运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