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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细则

博乐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19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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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发(2015)5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博乐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进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博乐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公示信息、安全生产行为实施的日常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四博乐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坚持法监管、公正离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博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抽查清单或职能范围内许可处罚事项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等内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市场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变化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博乐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应包含人员姓名、所在处(科)室、岗位职务、业务专长、执法证号及期限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博乐市应急管理局由分管双随机一公开的科室负责制定局年度抽查计划,并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包含抽查计划、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圈、抽取日期等内容。业务科室在执行抽查计划的同时,可根据当地重点工作和辖区市场秩序突出风险点为导向,制定本部门双随机抽查计划。抽查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八条博乐市应急管理局应每年,向博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开展执法检查前,博乐市应急管理局依照“谁计划、谁抽取”的原则,通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按照一定的抽取比例,对检查对象进行随机抽取。

博乐市应急管理局在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后向社会发布抽查检查公告。公告应包含抽查批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企业数量等内容。

第十一条抽查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抽查检查中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三条 抽查检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

第十四条 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則,通过博乐市政府网公示,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第十五条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交。

第十六条执法检查人员在抽查检查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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