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一是城镇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二是国营农牧场及其从业人员;三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四是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五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其自由职业者;六是外来务工人员及农民工。
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来确定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少于自治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国有农牧场职工实际收入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国有农牧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的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100%确定。
缴费比例:各类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缴纳18%(暂定至2017年末),个人缴纳8%。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为20%。
缴费方式:可以按月或按季缴费,也可按年缴费、但要在自治区社平工资出台后可按年缴费,但须在月初、季初和年初缴清、,当年逾期未缴的将加收利息。个人缴费、中断缴费的可在窗口补缴,银行代扣缴费的需签订协议通过银行代扣划转。
申领条件:
1、正常退休,参保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2、特殊工种退休,参保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从事特殊工种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3、因病退休,参保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个休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女年满55同岁,男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5、原为国有企业女工人的,符合相关条件,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
待遇支付:月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
基础性养老金=(本人退休上年度自治区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60岁为139个月,55岁为170个月,50岁为195个月);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本人可视同缴费年限×1.3%。
养老金随工资、物价等上涨因素进行调整。
其他事项: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但对《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参保、顺延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区的,可在顺延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职工因故中断缴费的,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保留保险关系期间,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重新恢复缴费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丧葬补助费为2个月的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已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3)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4)一次性抚恤金由非因工或因病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