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制定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
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
2、经人事厅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
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州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5、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缴费基数: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工资总额(含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津贴补贴)。
缴费比例: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含退休退职人员退
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的3%,公务员个人不缴纳医疗补助费。
缴费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
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1、个人账户补助:按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当年缴费基数的1%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慢性病和住院自付部分补助
参保人员身份 |
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自付部分 |
大额医疗补助范围内自付部分 |
在职公务员 |
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予以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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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务员 |
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2%以上部分予以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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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博州人社字〔2016〕144号)
实施时间: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
(二)、筹资机制: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州级统筹。职工大病保险资金从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结余基金中筹集。职工大病保险年人均筹资标准为30元(个人不缴费)。根据基金收入、医疗费用增长和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三)、保障范围:参保职工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病保险给予适当保障。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保障水平:职工大病保险高额医疗费用,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按照有效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兜底线、促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自治州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确定20000元。
职工大病保险高额医疗费用,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超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0000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支付,其中: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5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70%支付。职工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五)、保障期限:职工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与职工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期一致。
(六)、承办服务:职工大病保险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运营。2017年博州地区由人保财险保险公司承保
停缴医疗政策
文件依据:《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企业不再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博州人社字【2016】104号)、《关于转发〈关于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博州人社字【2016】22号)、《关于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博州人社字【2017】14号)
实施时间:符合相关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停缴医疗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停缴医疗政策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覆盖范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统筹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一并计算最低缴费年限。
1、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
2、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
3、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原军队干部;
4、退役士兵;
5、1986年10月1日以后被招用的大集体企业职工;
6、自动离职和被除名的原国有单位职工。
7、企业退休人员。
停缴条件: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认定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享受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3、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其他注意事项: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条件,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费,享受统筹地区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2008年底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辞职人员及军队复员干部,未满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补缴时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短缺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负担,城乡居民自愿缴费参保;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的适合自治区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
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6〕106号)(2016年10月28日由博州人民政府印发的)2、《关于贯彻落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博州人社字〔2016〕145号)(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博州财政局2016年12月19日印发)
实施时间:2017年1月1日
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博州辖区内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人每年缴费150元,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20元(中央和自治区420元、州财政20元、县市财政80元)。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核定资助。有条件的乡镇、村和单位可以对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缴费方式:城乡居民以家庭和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两种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费的城乡居民,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
㈠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保障所(站)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
㈡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造册后到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资格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参保手续,并采取提供银行卡代扣或直接缴费的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
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由学校统一组织、初审、汇总造册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采取家长提供银行卡代扣或直接缴费的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居民由民政部门负责汇总造册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参保。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自治区统一的城乡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1、普通门诊。城乡居民门诊就医的,只限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单次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含一般诊疗费)为50元,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共计150元。
2、门诊慢性病。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两类14个病种。
一类病种范围为: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二类病种范围为: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城乡居民慢性病鉴定程序参照《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慢性病治疗管理办法》(博医改办字[2001]7号)执行。
城乡居民发生的门诊慢性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每次门诊起付标准为20元。一类慢性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共计500元。二类慢性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共计2000元。
3、住院。城乡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分担:
住院起付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首次住院,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州内)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州外)800元。
从第二次住院开始,每次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州内)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州外)500元。
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城乡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州内)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州外)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以出院时间为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
城乡居民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额补助300元。
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突发疾病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下浮20个百分点予以报销。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㈠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㈣在境外就医的;
㈤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居民大病医疗
筹资标准:从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5%,用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医疗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适时调整。
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
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政策给予补偿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的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1万元—5万元(不含1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50%的比例报销。5万元—10万元(不含5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6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70%的比例报销。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自治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博州地区承保公司为中华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