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养老保险是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加的养老保险制度。
政策依据: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105号)
参保范围:本意见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纳机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息。在编人员退休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缴费方式:可以按月或按季缴费,也可按年缴费,但须在月初、季初和年初缴清,当年逾期未缴的将加收利息。
申领条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国营农牧场职工养老保险
国营农牧场基本养老保险是指200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地方国有农牧场职工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开展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2003年7月1日前在册的博州地方国有农牧场中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职工
缴费基数:国营农牧场缴费基数可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人核定缴费基数,实际收人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国有农牧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
缴费比例:各类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缴费方式:可采取按年审核,按月、按季或按收获季节缴纳。但须在月初、季初和年初缴清,当年逾期未缴的将加收利息。按季或按收获季节缴费的企业,必须事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需签订协议通过银行代扣划转。
申领条件:一是正常退休,参保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二是因病退休,参保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待遇支付:月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
基础性养老金=(本人退休上年度自治区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60岁为139个月,55岁为170个月,50岁为195个月);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本人可视同缴费年限×1.3%。
养老金随工资、物价等上涨因素进行调整。
其他事项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