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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监督检查、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
博乐市统计局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1、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2、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3、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4、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5、核查统计数据质量。 |
先确定需要检查的单位数,随机抽查的单位数占整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量的比重不低于30%,除有重大统计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
随机抽查 |
各专业结合日常工作,对检查对象月度、季度、年度数据实施动态监测,发现异动后及时跟进检查核实,视情组织所属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