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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博乐市地税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18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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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地税局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要求

1

税务检查权

博乐市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原则上没有风险任务不得下户检查。接收到州局以及自治区地税的风险应对事项才下户检查。

随机抽查

一是要依法实施,二是公正高效,三是公开透明,四是稳步推进。

2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权

博乐市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原则上没有风险任务不得下户检查。接收到州局以及自治区地税的风险应对事项才下户检查。

随机抽查

一是要依法实施,二是公正高效,三是公开透明,四是稳步推进。

3

对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账簿、资料检查权

博乐市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原则上没有风险任务不得下户检查。接收到州局以及自治区地税的风险应对事项才下户检查。

随机抽查

一是要依法实施,二是公正高效,三是公开透明,四是稳步推进。

4

对发票管理使用的检查权

博乐市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原则上没有风险任务不得下户检查。接收到州局以及自治区地税的风险应对事项才下户检查。

随机抽查

一是要依法实施,二是公正高效,三是公开透明,四是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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