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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 |
博乐市民宗委语言文字办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根据2015年9月21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字颜色、字体、大小、排列方式等用字规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一)单位名称、门牌、印章、证件、公文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信封;(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使用文字书写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宣传 |
对辖区内语言文字社会面牌匾、各单位、企业的红头文件、盖章、门牌等是否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检查。 |
不定期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培训,引导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深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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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标志牌监督检查 |
博乐市民族宗教执法大队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号公告)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 (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和专用清真食品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综合经营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等经营清真食品需要悬挂清真标志牌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领清真标志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标志牌。 |
检查是否有清真食品标识、是否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要求操作。 |
不定期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培训,引导执法人员转变执法理念,深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