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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博乐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18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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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民政局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要求

1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

博乐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对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抽查比例10%,结合年检一年一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提高执法检查的效能和水平。

2

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博乐市民政局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对各乡镇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抽查比例10%,结合年底考核一年一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提高执法检查的效能和水平。

3

对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

博乐市民政局

【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

县市联检5年一次,乡镇联检一年一次。

县市联检5年一次,乡镇联检一年一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提高执法检查的效能和水平。

4

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博乐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对各乡镇场街道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受灾人员、医疗救助人员、临时救助人员的救助情况监督检查。

抽查比例10%,结合年底考核一年一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提高执法检查的效能和水平。

5

对地名工作的监督检查

博乐市民政局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

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比例10%,结合年底考核一年一次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提高执法检查的效能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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