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重点排污单位 |
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 |
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
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
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㈠多方配合、加强联动 市环境监察大队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环境监测部门应积极配合,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㈡抽查留痕、存档待查 环境监察人员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及影像、音频资料并存档待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程序报告。㈢加强监管、依法处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㈣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市环境监察大队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上报州环保局,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2 |
一般排污 单位 |
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 |
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
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
至少按照1:10 的 比例(在编在岗的环 境监察人员数量与被 抽查单位数量之比) 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 数量。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㈠多方配合、加强联动 市环境监察大队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环境监测部门应积极配合,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㈡抽查留痕、存档待查 环境监察人员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及影像、音频资料并存档待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程序报告。㈢加强监管、依法处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罚。㈣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市环境监察大队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上报州环保局,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3 |
特殊监管 对象 |
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 |
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
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
对存在环境违法问 题和环境管理问题 的污染源,应适度 提高抽查比例 |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
㈠多方配合、加强联动 市环境监察大队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环境监测部门应积极配合,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㈡抽查留痕、存档待查 环境监察人员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及影像、音频资料并存档待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程序报告。㈢加强监管、依法处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罚。㈣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市环境监察大队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上报州环保局,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