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农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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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主体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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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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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二款: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取水时间,取水量 |
随机抽查的比例为100%;频次取水量大的单位一年2次,取水量小的单位一年1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结合的方式。 |
要求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和经批准的取用水要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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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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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施行,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第二款: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是否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 |
随机抽查的比例为100%;频次为一年1次,对个别建设项目整改未到位的频次增加为2-3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结合的方式。 |
对个别建设项目整改未到位的开展执法“回头看”。要求按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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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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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的农产品及其包装标识进行检查,对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追溯。 |
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实施的行为;《自治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
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分开抽查:生产企业全部抽查,每年1—3次;重点节庆日前定期进行抽查 |
开展“双随机”抽查,通过摇号方式产生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先随机抽取要检查的县市,再从抽到的县市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从农业执法检查的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
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时,应当向被抽查单位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严格廉洁、公正、公平地开展抽查。不准在行政相对人处用餐,参加宴请和在营业性场所进行娱乐活动;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不准以言代法或作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商)品;不准以试用、借用和抽检的名义将抽检产(商)品据为己有;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出谋划策、通风报信,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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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种子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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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种子生产经营场所;种子及其包装和标签;生产经营范围;品种编号,转基因种子标识,种子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分开抽查:种子生产企业全部抽查,每年2—3次;种子经销商每次抽查全部对象的50—100%(或重点监管对象的80%以上),每年抽查3—6次(在春耕、三夏、三秋前或不定时进行抽查) |
开展“双随机”抽查,通过摇号方式产生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先随机抽取要检查的县市,再从抽到的县市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从农业执法、种子执法检查的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
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时,应当向被抽查单位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严格廉洁、公正、公平地开展抽查。不准在行政相对人处用餐,参加宴请和在营业性场所进行娱乐活动;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不准以言代法或作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商)品;不准以试用、借用和抽检的名义将抽检产(商)品据为己有;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出谋划策、通风报信,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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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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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检查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农药产品登记证号,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产品标签,农药购销台账和经营档案等。 |
每次抽查全部农药经销商的50—100%(或重点监管对象的80%以上),每年抽查3—6次。 |
开展“双随机”抽查,通过摇号方式产生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先随机抽取要检查的县市,再从抽到的县市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从农业执法检查的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
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时,应当向被抽查单位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严格廉洁、公正、公平地开展抽查。不准在行政相对人处用餐,参加宴请和在营业性场所进行娱乐活动;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不准以言代法或作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商)品;不准以试用、借用和抽检的名义将抽检产(商)品据为己有;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出谋划策、通风报信,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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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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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检查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 |
每次抽查全部肥料经销商的50—100%(或重点监管对象的80%以上),每年抽查3—6次。 |
开展“双随机”抽查,通过摇号方式产生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先随机抽取要检查的县市,再从抽到的县市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从农业执法检查的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
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时,应当向被抽查单位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严格廉洁、公正、公平地开展抽查。不准在行政相对人处用餐,参加宴请和在营业性场所进行娱乐活动;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不准以言代法或作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商)品;不准以试用、借用和抽检的名义将抽检产(商)品据为己有;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出谋划策、通风报信,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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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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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第十四条: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
对调入、调出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 |
种子生产企业全部检查,每年1—2次;种子经销商每次抽查全部对象的20—50%,每年抽查1—2次;花卉种植地或花卉市场全部检查1—2次,疫情监测随时检查 |
开展“双随机”抽查,通过摇号方式产生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先随机抽取要检查的县市,再从抽到的县市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从农业执法、种子执法检查的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
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时,应当向被抽查单位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严格廉洁、公正、公平地开展抽查。不准在行政相对人处用餐,参加宴请和在营业性场所进行娱乐活动;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不准以言代法或作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商)品;不准以试用、借用和抽检的名义将抽检产(商)品据为己有;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出谋划策、通风报信,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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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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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令1991年第92号公布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
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 |
每个县市抽取6个乡镇40个村队的100—200句农户,每年抽查4次 |
开展“双随机”抽查,通过摇号方式产生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先随机抽取要检查的县市,再从抽到的县市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从从事农牧民负担执法检查的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
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时,应当向被抽查单位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严格廉洁、公正、公平地开展抽查。不准在行政相对人处用餐,参加宴请和在营业性场所进行娱乐活动;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不准以言代法或作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商)品;不准以试用、借用和抽检的名义将抽检产(商)品据为己有;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出谋划策、通风报信,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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