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主体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要求 |
1 |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博乐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
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
每半年一次 |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 |
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尊重检查对象的权利,保护商业秘密,恪守法治、廉洁、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做到监督检查“十不准”: 1.不准未经批准实施监督检查; 2.不准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 3.不准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单人实施监督检查; 4.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检查; 5.不准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6.不准向检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检查计划; 7.不准未按要求着执法服装实施监督检查; 8.不准对检查对象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 9.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检查公正的宴请和各种娱乐活动; 10.不准收受检查对象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
2 |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检查 |
博乐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经营者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 |
每半年一次 |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 |
3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检查 |
博乐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经营者是否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
每半年一次 |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 |
4 |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违规收费行为的检查 |
博乐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
每年一次 |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 |
5 |
对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检查 |
博乐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经营者是否存在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 |
每半年一次 |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 |
6 |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博乐市发改委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 |
是否存在违规建设项目行为 |
每月一次 |
定向抽查、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 |
在实施稽察检查过程中:一是稽察人员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二是稽察人员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三是稽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
7 |
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博乐市发改委(粮食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行为 |
每年不少于2次 |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 |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尊重检查对象的权利,恪守法治、廉洁、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遵守检查纪律。 |
8 |
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博乐市发改委(粮食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行为 |
每年不少于1次 |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 |
9 |
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博乐市发改委(粮食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的行为 |
每年不少于2次 |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 |
12 |
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博乐市发改委(粮食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对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行为 |
每年不少于2次 |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 |
13 |
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博乐市发改委(粮食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行为 |
每年不少于1次 |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 |
14 |
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博乐市发改委(粮食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为 |
每年不少于1次 |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 |
15 |
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博乐市发改委(粮食局)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按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为 |
每年不少于1次 |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 |
16 |
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博乐市发改委(粮食局)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为 |
每年不少于2次 |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 |
17 |
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博乐市发改委(粮食局)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条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
每年不少于2次 |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 |
18 |
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博乐市发改委(粮食局)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法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
每年不少于2次 |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 |
19 |
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
博乐市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三条;《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
.用能单位是否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是否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是否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备;2.用能单位是否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是否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的行为 |
每年不少于2次 |
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 |
在实施稽察检查过程中:一是稽察人员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二是稽察人员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三是稽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