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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备案检查 |
博乐市商信委行业办 |
根据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
对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检查,是否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市)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进行备案登记。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是否在二十日内重新备案登记。 |
3-4次/季 |
不定期,随机抽查 |
对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检查,是否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市)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进行备案登记。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是否在二十日内重新备案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