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邱志新 (C类)
肯尼斯江·斯兰巴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置换农田边、农田中影响作物生长次生林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自治州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博州林领办字〔2024〕2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方案编制实施中,要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涉及林地、草地整治为耕地的,需经依法依规核定后纳入方案;涉及承包耕地转为林地等其他地类的,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发包方依法与承包农户重新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权属证书等。自然资源部将通过卫片执法监督等方式定期开展耕地的动态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每年末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对各省(区、市)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内容。未按规定落实的,自然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公开通报,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农田中生长次生林是我市森林资源主要部分,具有防护作用,受到严格保护。根据《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田防护林修复完善计划,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缺失农田防护林进行恢复、新建,对退化农田防护林进行修复改造,对成过熟农田防护林在采伐限额指标内按时采伐更新,提高农田防护林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农田防护林地或者改变农田防护林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农田防护林地或者改变农田防护林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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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尚建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