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席博 (A类)
马学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后时代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提案”(政策法规类)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单位积极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的《关于继续实施小额信贷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通知》(新财金〔2022〕53号)文件要求,个体工商户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在8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为9个月,实施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截止目前,博乐市申报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户数1542户,申报贷款总金额12084.5万元,发放贷款户数1305户,发放贷款金额9713.5万元,贴息金额51.89万元。
自治州财政局印发《关于实施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政策的通知》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降低融资担保费率,自治州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实施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截止目前,落实融资担保降费政策50户,贷款发放金额7241.5万元,担保费由原1.92%降至1%,降低担保费66.62万元。截止目前,博乐市降低融资担保费率103户,落实贷款金额19249.5万元,降低担保费金额177.1万元。
根据自治区、自治州各项政策,积极落实政策对接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加大各项政策的宣传力度。
联系人:席博 电话:0909-2288294
审核人: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