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倪春健
答复类别:A类
吐尔逊·库尔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物业法制化管理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引发矛盾。物业公司过度追求利益,不按协议规定提供相应服务,造成业主不满意”的问题。
一是加大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今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培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从业人员岗前培训,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不断为业主提供专业化、人性化、品牌化的服务;二是规范物业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收费透明度。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开服务人员姓名和照片、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报修和投诉监督电话,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保证服务到位,增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互信;三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建设厅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等法律及政策规定进行服务,构建和谐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关系,提高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管理小区的责任和意识;四是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博乐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要求,从2022年起,博乐市各社区负责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管理工作进行季度考核,住建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二、针对“小区业主存在天台搭建棚屋,违法违章建筑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构成巨大威胁,造成邻里不和谐,影响社会治安”的问题。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4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如存在小区业主搭建棚屋现象,已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此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针对“业主为了利益改造围栏破坏绿化,业主反映物业公司不管,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不断加剧,形成恶性循环”的问题。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今后我们将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不定期对小区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并将有关行为报告有关部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欢迎您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祝培新 电话:18609095088
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0日
审核人:倪春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