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尔代委员:
您在博乐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林业站林木病虫害防治相关费用投入的提案”已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博乐市林地权属分为三类(国家、集体、个人),权属不同经营的主体也不同。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从《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来看,林木经营单位对林木病虫害防治经费有困难的,政府给予适当扶持。我局将按照林木经营单位实际情况,与博乐市财政局沟通,给与适当扶持。
非常感谢你对我们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关心,诚恳欢迎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27日
审核人:邱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