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峰、蔡峰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博乐市二阶台垃圾场50余户收购站点、旧家具店、煤炭销售点经营场地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1年,为营造良好城市环境,争创国家卫生文明城市,博乐市党委、政府决定将市区内各废旧物资收购站点、旧家具店、煤炭销售点个体工商户迁出市区,搬迁安置到北山垃圾场附近,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城建、执法局、消防、电力等有关单位在北山垃圾场召开现场会,平整了土地,为每个工商经营户安置一块经营用地。各经营户积极响应党委政府的号召,一个月内完成搬迁工作,但因土地使用性质不明确,各工商户不愿意过多投入资金建设,造成生产经营场地混乱。
一、关于办理不动产手续的答复
经博乐市相关部门实地核实,该土地是临时安置地点,位于博乐市城市规划区外,土地性质为国有未利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限制建设用地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突破;需要使用土地的城、镇、村和工矿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严禁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城镇建设项目;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二位委员提出办理不动产证的建议不符合博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关于建立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区的答复
建设园区需城市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有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有很好的区位优势和高质量的规划,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有特殊的体制和政策等,博乐市地处我区最西部,本市人口及周边精河县、温泉县等人口较少,建立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区的区位、人口、资源回收量等优势不明显,且根据国家环保等要求,建设厂房、园区道路硬化、绿化、亮化、防渗、防漏建设,需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二位委员提出在城市周边规划200亩土地,建设成为一个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区的建议,目前博乐市无相关立项,待自治州、博乐市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后,我市将通过发改委立项备案,经环保、医疗、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论证同意后,按程序报批,逐步实施。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28日
(审核人:卢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