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兴代表:
您在博乐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偏远学校教师待遇的建议”(第30号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实施自治区乡镇干部基层补贴政策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乡镇干部基层补贴的通知》(新财行﹝2011﹞433号)。经自治区教育厅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沟通,只要是在职在岗的乡镇中小学教师均在发放范围之内,其中包括还在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市聘教师。对此,博乐市印发《博乐市乡镇场、街道干部基层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市党办发〔2011〕40号和关于印发《博乐市乡镇场、街道干部基层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博市党办发〔2011〕41号的精神,以提高乡镇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从2011年至今,博乐市所有在乡镇学校、幼儿园工作的教师均已享受每月100元的基层补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27号)、《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博州党发〔2018〕17号),《博乐市党委、博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市党发〔2019〕2号)文件精神,要将农村教师基层补贴提升至每月300元的标准。目前,我局已将关于提升基层补贴的报告提交至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正在审批之中。另外,我局就300元基层补贴商讨制定具体的发放办法,届时将会按照跟城市远近距离进行发放。
其次,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博乐市于2011年,2012年先后修建教师周转房588套,很大程度解决了乡村教师因交通不便而造成的住房问题,也为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对于教师周转房收取水、电、暖以及物业费是全疆统一标准,无法取消。
第三关于教师职称评定方面政策倾斜的问题,按照近几年职称评审文件要求,乡村教师在高级教师、中级教师评审条件方面相对市上教师均有适当的倾斜。首先在评选条件方面:任中小学一级(中级)教师期间,需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中的两项,其中在乡村学校任教20年只需具备五项条件中的一项;任中小学初级教师期间,需具备以下七项条件中的两项,其中在乡村学校任教15年以上教师只需具备七项条件中的一项。其次在答辩方面:在农村任教满30年,评审高级教师免答辩。至于职称名额分配,目前均由博乐市人社局以文件形式统一下发,我局可向相关部门进行名额分配的请示。
第四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总目标,结合博乐市目前维稳需求,我局在抽派人员的时候,均按照各所学校、幼儿园的师资情况进行统筹协调,在保障各校能够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进行抽派人员的。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6月15日
博乐市教育局